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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卷帘为你介绍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5 浏览:1333次 字号:  
    防火卷帘为你介绍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 《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人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宜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2)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立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检租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的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k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7)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8) 任何单位都应 当无偿为报瞥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9)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