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该条既是确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地位、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及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创新成果。
1.1.7消防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和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白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扑救工作。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 储备可救援队较远的其他件消防救授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5S距高国家综合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曲出了还做出了如下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时《消防法》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验收。
(4)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治科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工作。